(2013)万法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吴天万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初字第00092号原告吴天万,男,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石马路。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程广,局长。原告吴天万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吴天万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天万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万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天万负担。审 判 长 蒋 云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