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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云龙供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洪礼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云龙供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洪礼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554号原告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金牛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郑金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宇,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云龙供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洪礼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50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俊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