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征,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征、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7月和被告相识,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农历腊月22日生男孩刘航博,2010年3月22日在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我和被告性格差异太大,被告性格内向,心胸狭窄,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遇事无法沟通,发生争吵后,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辱骂我和我父母。在富平,被告无端生事,在我姐的商店门前将我打了一顿,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也极大的挫伤了我做人的自尊,使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贵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刘航博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被告所欠债务4000元由被告偿还。被告刘某辩称,共同生活期间我二人感情一直很好,虽然因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打架,但我双方之间没有大的矛盾,我认为还有继续生活的可能,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7月相识,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农历腊月22日生一男孩取名刘航博,2010年3月22日在华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双方曾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原告于2013年6月离开被告家,在外居住至今,并于2013年7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但双方尚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之诉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共同劳动致富,为建立美好家庭生活而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