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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留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晏琴与刘小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17号申请人晏琴,女,生于1965年7月5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凤县双石铺镇。被执行人刘小,男,生于1963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申请人晏琴与被执行人刘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留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刘小刚于2012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晏琴借款本、息合计4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由于刘小刚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晏琴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8000元余款,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执行,于2013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小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3日内履行支付晏琴的8000元欠款,并由其承担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刘小刚履行义务,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案件款8000元全部由申请人晏琴领取。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2)留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周 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