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2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阳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唐某某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小孩杨盛权抚养费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阳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世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