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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山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罗文俊与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俊,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屏山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罗文俊。被执行人夷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夷华在屏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信用社账户为xxxxxx的银行存款6257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