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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谢奇亮与广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4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奇亮,男,壮族,1964年1月30日生,柳州市柳城县地方税务局退休干部,住柳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羽娟,女,仫佬族,1964年10月9日生,柳州市柳城县国税局干部,住柳城县。委托代理人:谢奇亮,男,壮族,1964年1月30日生,柳州市柳城县地方税务局退休干部,住柳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谢奇亮、罗羽娟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奇亮、罗羽娟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谢奇亮、罗羽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事实依据,显属错误。关于房屋的质量问题,二审法院(2011)柳市民一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认定,维修的义务由鑫宇公司负责,维修结果却不符合该判决的要求,且维修期间,谢奇亮、罗羽娟并没有阻挠现象,谢奇亮、罗羽娟还想自行维修而由鑫宇公司负担费用却得不到执行法院的同意。2.关于赔偿的时间问题,二审判决认定赔偿自2011年1月4日至本案起诉之日2012年1月9日共计370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关于赔偿标准问题,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因鑫宇公司逾期超过120天,若依合同约定,也应是适用第九条第二款而不是第一款。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公,特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是谢奇亮、罗羽娟以鑫宇公司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却没有及时整改,导致自2008年9月30日至今无法入住,而向一审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鑫宇公司赔偿损失引发的纠纷。谢奇亮、罗羽娟申请再审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关于谢奇亮、罗羽娟对防止损失扩大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的问题。二审法院查明,谢奇亮、罗羽娟与鑫宇公司在2007年5月28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谢奇亮、罗羽娟向鑫宇公司购买座落柳州市屏山大道299号“鑫汇君都”商品房一套,交房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对于实际交房时间,谢奇亮、罗羽娟认为其实际接收房屋时间为2010年1月22日。因合同履行过程中,谢奇亮、罗羽娟认为鑫宇公司逾期交房且所交房屋未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先后向法院起诉鑫宇公司,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和对商品房进行维修整改,即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件2009年8月19日起诉,2009年12月17日二审法院调解作出(2009)柳市民一终字第1155号调解书,鑫宇公司赔偿9000元给谢奇亮、罗羽娟;房屋质量诉讼案是2011年1月4日起诉,2011年7月21日中院作出(2011)柳市民一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判决鑫宇公司在30天内整改。同年9月19日,谢奇亮、罗羽娟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定,本案中,谢奇亮、罗羽娟承认实际接收房屋时间为2010年1月22日,已超过合同约定交付时间2008年9月30日,且按二审法院生效的(2011)柳市民一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鑫宇公司所交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规定,鑫宇公司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有维修的责任,但直到2011年7月谢奇亮、罗羽娟提起房屋质量诉讼结案时止,仍未进行修复,鑫宇公司应承担维修责任;而谢奇亮、罗羽娟接收该房屋后,到2011年1月提起房屋质量诉讼时止,既未自行修复也未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二审判决据此认为谢奇亮、罗羽娟负有在合理时间内对房屋瑕疵问题进行修复、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但谢奇亮、罗羽娟却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扩大损失部份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根据查明事实,综合全案,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酌情判决鑫宇公司赔偿部份损失,并无不当。综上,谢奇亮、罗羽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奇亮、罗羽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家杰代理审判员  谢 芳代理审判员  熊 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素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