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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22日,汉族,宣汉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赵义富,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女,生于1990年1月20日,汉族,宣汉县人,农村居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小春审 判 员  蒋 洁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