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22日,汉族,宣汉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赵义富,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女,生于1990年1月20日,汉族,宣汉县人,农村居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小春审 判 员 蒋 洁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