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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执字第7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CHENG DAR AUR与汪长浩、赵双枝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CHENGDARAUR;汪长浩;赵双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字第7295号申请执行人CHENGDARAUR(中文名郑达雷),男,1950年4月8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汪长浩,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赵双枝,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160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长浩、赵双枝人民币519.868.45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