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应小辉与孟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小辉,孟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569号原告:应小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信良。被告:孟武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小辉与被告孟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小辉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小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5元,依法减半收取417.50元,由原告应小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迪光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人民陪审员 谢 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