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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祖厚与浙江泰尔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祖厚,浙江泰尔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8.28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375号申请执行人:刘祖厚。被执行人:浙江泰尔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祖厚与被执行人浙江泰尔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劳仲裁(2012)164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浙江泰尔铜业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刘祖厚支付欠款182033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祖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泰尔铜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银行、房管、土地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登记记录,目前本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8月28日,被执行人浙江泰尔铜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刘祖厚182033元,并负担执行费2631元。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尔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3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刘祖厚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泰尔铜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