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民一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1437号原告王某。被告庞某。委托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两人经人介绍,于××××年××月26在村子李举办了婚礼,但未结婚登记,后两人共同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居住在郑州市金水区XX镇XX村。两人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原、被告结婚以来经常因琐事争吵,原告已忍耐二十多年,但被告仍变本加厉。原告对被告已彻底丧失信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挽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复印件1份。2、村委会证明1份。3、郑州市柳林派出所证明一份。4、王某、庞某、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户籍信息一组。被告辩称:双方属事实婚姻,生育四个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睢县孙聚寨乡马庄村委员会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本村村民王某与庞某于××××年××月二十六号在本村按乡俗举办了婚礼,并置办了酒席。”原、被告双方生育四个子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等为由诉至本院,遂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按照乡俗举办婚礼,置办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生育子女四人,在××××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需双方同心去维护。原、被告之间因共同生活产生矛盾,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原告有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加强理解,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庞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