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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费倩、袁芳、刘小凤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倩,袁芳,刘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刑初字第64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倩。辩护人郭小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芳。辩护人汪玉成,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小凤。辩护人艾述洪,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609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费倩、袁芳、刘小凤犯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三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倩及其辩护人郭小舟,被告人袁芳及其辩护人汪玉成,被告人刘小凤及其辩护人艾述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对本市武侯区少陵路50号12栋3单元18楼2号房间检查时查处一赌场,被告人费倩、袁芳、刘小凤在该赌场内负责赌场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此外,三被告人于案发当日在该赌场内容留参赌人员杨某某吸食毒品,并为其提供吸毒工具。2013年4月9日,公安干警在该赌场内将被告人费倩、袁芳、刘小凤挡获,同时挡获杨某某等三名参赌人员,并查扣赌博机十二台,赌资人民币1300元、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自制吸毒工具两个,参赌人员杨某某经尿液毒品检测(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当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案件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费倩、袁芳、刘小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三被告人在其管理的赌场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提供吸毒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三被告人同时构成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费倩、袁芳、刘小凤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被告人费倩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费倩不是赌场的管理者,没有从中获利,系从犯,初犯的辩护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芳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芳系从犯,参与犯罪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凤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小凤系从犯,初犯,认罪的辩护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倩、袁芳、刘小凤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费倩、袁芳、刘小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三被告人在其管理的赌场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系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三被告人同时构成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所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费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袁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刘小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