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立保字第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梁绮玲与临渭区万众车辆服务部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绮玲;临渭区万众车辆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穗增法立保字第147号之二 申请人:梁绮玲,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XXX。 法定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临渭区万众车辆服务部(朱原辉), 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穗增法立保字第147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黄燕明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供足额担保,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渭区万众车辆服务部(朱原辉)所有的陕E×××××号轿车一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渭区万众车辆服务部(朱原辉)所有的陕EJ3859号轿车一辆的扣押。 审判员 林伯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