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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渝达电信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重庆渝达电信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锦屏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7857-2。法定代表人董和平,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琳,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杰,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达电信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红球坝54号(现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回龙湾小区E3栋2-5-1),组织机构代码:20285349-0。法定代表人朱必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渝达电信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3元,减半收取891.50元,由原告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