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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冯超申请执行蔡青青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超,蔡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冯超,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系凤翔县彪角镇冯家村三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蔡青青,女,1987年3月7日生,汉族,本市陈仓区人,目前租住本市宏文路团结新村。本院在执行冯超申请执行蔡青青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76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蔡青青应返还申请人彩礼2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9元。执行中本院进行了“四查”(查工商、金融、车管、房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查控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表示鉴于现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请求,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另案申请。经审查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金执字第00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国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