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小锁与苏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锁,苏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790号原告张小锁(又名张成锁),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苏晓,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林,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锁与被告苏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小锁负担。审 判 长 石永合审 判 员 张士远人民陪审员 刘宏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