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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中民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乔瑞、甘肃亨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瑞,甘肃亨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中民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瑞。委托代理人马成祯。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亨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占武。委托代理人李志辉。委托代理人李锋。上诉人乔瑞、甘肃亨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亨星集团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12)环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瑞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成祯、上诉人亨星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志辉、李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乔瑞2007年购得原环县农机公司于1990年修建的临街商用楼房一幢(四层砖混结构),产权登记在乔瑞名下。该楼房一楼商铺对外出租,二至四层租赁给他人经营宾馆。2009年7月下旬,亨星集团公司紧邻乔瑞商用楼北侧开发建设陇东茗居住宅小区,2010年底主体完工。2011年10月份,乔瑞发现其商用楼与亨星集团公司临街商住楼交界处部分人行道地基下沉,出现水坑,后亨星集团公司组织人员对坍塌区域进行了回填维修,将地表恢复原状。不久后乔瑞发现其一楼商铺地基出现沉降。经乔瑞申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12年7月8日作出《庆阳市环县县城北乔瑞临街商用楼房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该建筑物的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是由于该建筑物北侧陇东茗居小区排水不畅,大量积水渗入乔瑞临街商用楼房的地基造成的;2、该建筑物的沉降超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GB50007-2002)第5.3.4条最大允许值的要求,已不适用于继续承载;3、该建筑物地基下沉造成基础下沉、地板下空鼓及一层墙体多处开裂。加固费用计算:1、地基加固:加气硅化法按四级注浆计,加固费用约为77.23万元。2、墙体加固:一层开裂墙体加固费用约为3.17万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约为80.4万元。亨星集团公司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甘肃众联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庆阳市环县县城北乔瑞临街商用楼房鉴定检测报告》,结论:(1)经检测鉴定,地基及地面下填土受到水的浸湿是造成乔瑞临街商用楼房一楼墙体、地面及地基下沉的直接原因,由于地基及地面下沉引起建筑物沉降、倾斜、墙体裂缝、地面空鼓。(2)该建筑物纵向墙体局部倾斜最大值,超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5.3.4条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要求。(3)该建筑物倾斜,超出《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中6.3.5条的要求。加固费用:建议两种方法,方法一需费用876980元;方法二需费用810080元。另查,2011年8、9、10、11月份环县降水量分别为:52.9mm、103.4mm、35.2mm、59.7mm。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乔瑞与亨星集团公司的楼房毗邻,应正确处理相邻之间的关系。亨星集团公司施工建楼处理地基时,确未发现地下水,可排除地下水渗入的可能。在水路通道地表为黄土层时未出现水坑,而亨星集团将地面水泥硬化处理一年后出现水坑,说明亨星集团的地基处理存在缺陷,地面水有缓缓渗入情形。再者亨星集团公司的楼房系六层建筑,与乔瑞楼房承载量不同,处理地基方式不同,水渗入后的流法不同。由于乔瑞的地基处理早,所以抗渗水能力不如亨星集团新近处理过的地基,故发生双方相邻交界处人行道出现塌陷而形成水坑的现象。而亨星集团公司对水坑积极回填处理,表明其对与乔瑞相邻之处地基、地表处理不当应承担责任。水的渗入是缓慢的过程,乔瑞对亨星集团公司处理过的流水地面和相邻地基,平时也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未能及时消除隐患,这是造成其楼房地基下沉的另一原因。对于这一损害后果,乔瑞与亨星集团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乔瑞要求亨星集团支付加固费用876980元,因两个鉴定部门共提供了三种方法,费用并不一致,故考虑中间费用较为妥当,即加固费用为810080元。乔瑞要求亨星集团公司承担其楼房加固时房屋租赁费损失和临街门店停业损失,因这些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由甘肃亨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赔偿乔瑞楼房加固费用405040元;二、驳回乔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20元,由乔瑞、甘肃亨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负担8610元;鉴定费65315元,由乔瑞负担20315元,由甘肃亨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4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乔瑞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由上诉人自负50%的责任不当,应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一审判决在确认被上诉人“对相邻之处地基、地表处理不当,应当对上诉人楼房损失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却以上诉人平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未能及时消除隐患”为由,判由上诉人承担50%责任。该责任划分严重背离了案件事实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2、一审判决就上诉人受损房屋维修期间必然产生的损失没有判处,明显错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上诉人正在出租的房屋受损,经鉴定机构确认必须维修,因此上诉人的租赁收入必然减少,对于该部分损失侵权人应当一并赔偿。3、一审判决对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负担分配不当。本案中上诉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平均分担明显不当。一审中进行两次鉴定,第一次鉴定后被上诉人不服申请二次鉴定,且两次鉴定结论基本一致,一审判决上诉人全部承担第一次鉴定费,明显不当。故乔瑞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亨星集团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一审采信不当。故亨星集团公司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驳回乔瑞的诉讼请求。乔瑞一审提交如下证据:1、环房权证环县字第110512-**号房屋产权证,证明受损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归乔瑞;2、照片8张,证明房屋受损现状;3、史改梅、郭瑞、刘晓丽、漫秉章调查笔录各一份,证实楼房雨水不断下渗,导致地基下沉情况;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庆阳市环县县城北乔瑞临街商用楼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和甘肃众联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庆阳市环县县城北乔瑞临街商用楼房鉴定检测报告》各一份,证实楼房受损原因、加固费用等情况。5、环县气象局降雨记录一份,证实2011年9、10月份环县天气情况;6、提交注明塌陷位置照片2张;7、房屋租赁合同5份,证明受损房屋维修期间房屋租赁费的损失情况。亨星集团公司一审提交如下证据:1、照片8张,证明其院内流水畅通,界墙坚固,地面完全硬化,不可能有积水渗入地下,更不可能渗入几米外的原告楼房之下的情况;2、环县宏大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公司证明一份,附验收记录二份,证实陇东茗居工程已经验收合格;3、环县气象局证明一份,证实2011年8、9、10、11月份环县降水情况。二审经庭审调查,结合一审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效力分析认定如下:乔瑞提供的证据1、2、5、6,亨星集团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3亨星集团公司虽有异议,但各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且与案件事实相符,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7亨星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佐证,故确认为有效证据;对证据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庆阳市环县县城北乔瑞临街商用楼房安全性鉴定报告》亨星集团公司持有异议,其申请重新鉴定,对甘肃众联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庆阳市环县县城北乔瑞临街商用楼房鉴定检测报告》双方虽有不同意见,但两次鉴定结论基本相同,双方均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因此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亨星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1、2,乔瑞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依法不予确认;证据3乔瑞无异议,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二审中双方的陈述、答辩,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环县农机公司与环县老汽车站南北相邻,中间有一道土墙隔开。2007年乔瑞整体购买原环县农机公司。2009年7月亨星集团公司购买环县老汽车站后推倒双方隔墙,紧邻乔瑞农机公司开发建设陇东茗居住宅小区,2010年底主体完工后对相邻地基进行了硬化处理。2011年8、9月份,陇东茗居临街商住楼和乔瑞临街商用楼交界处的人行道地基出现下沉,由于雨水浸灌,形成了一个约2平方米的塌方。同年10月,陇东茗居临街商住楼南侧的台阶因地基下沉破损变形,经租赁户反映,亨星集团公司组织人员对坍塌区域进行了回填维修,将地表恢复原状。后乔瑞临街商用楼房一楼北侧租赁户发现其商铺地基出现沉降,墙体裂纹,要求乔瑞查看。2011年12月5日乔瑞向环县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投诉,经监督站派员多次协调无果,遂于2012年5月4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30日甘肃众联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庆阳市环县县城北乔瑞临街商用楼房鉴定检测报告》,结论:(1)、经检测鉴定,地基及地面下填土受到水的浸湿是造成乔瑞临街商用楼房一楼墙体、地面及地基下沉的直接原因,由于地基及地面下沉引起建筑物沉降、倾斜、墙体裂缝、地面空鼓。(2)、该建筑物纵向墙体局部倾斜最大值,超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5.3.4条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要求。(3)、该建筑物倾斜,超出《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中6.3.5条的要求。加固费用:建议两种方法,方法一需费用876980元;方法二需费用810080元。另查明,乔瑞临街商用楼房是原环县农机公司1990年修建的四层砖混结构,该楼房一楼商铺对外出租,每年租金108000元,二至四层租赁给他人经营宾馆,每年租金150000元。本院认为,乔瑞的楼房与亨星集团公司修建的陇东茗居毗邻,双方应按照团结互助、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亨星集团公司在修建陇东茗居的过程中,占用乔瑞的地基进行施工,竣工后虽对相邻基础进行硬化处理,但由于其地基处理不当致使在双方交界处因渗水基础下沉、塌陷,且因其未能及时处理,雨水流入,致使乔瑞楼房北端地面及地基下沉,由于地面及地基下沉引起楼房沉降、倾斜、墙体裂缝、地面空鼓,对此亨星集团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乔瑞发现塌陷后,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按照对等责任划分赔偿比例不当,应予纠正。根据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乔瑞楼房确需加固维修,维修期间必然发生租赁费损失,为减少诉累,应一并予以判处。根据二审期间双方提出维修期限需三个月和一个月的意见,本院酌定维修期限为两个月,并结合实际租赁费按双方责任计算赔偿损失。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判处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环县人民法院(2012)环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二、由甘肃亨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乔瑞楼房加固费486048元,楼房维修期间租赁费损失2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220元,由乔瑞负担6888,甘肃亨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10332元,鉴定费65315元,由乔瑞负担20315元,由甘肃亨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4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440元,决定收取17220元,由乔瑞负担6888元,甘肃亨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1033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慕志锋代理审判员  郭立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文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