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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二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辛志财、辛书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志财,辛书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彬,该社北屯信用社主任。被告辛志财,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辛书栋,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受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辛志财、辛书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韩俊恒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