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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