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