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与陈世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陈世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64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法定代表人仲兆强,主任。被告陈世亮,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诉被告陈世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退给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