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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苍南县金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苍南县金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县金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理相。上诉人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商初字第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系承揽方,故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苍南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