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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曾某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许某某,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钦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舒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