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青岛丰鑫元物流有限公司诉青岛兴鑫运���有限公司、柴建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鑫元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兴鑫运输有限公司,柴建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497号原告:青岛丰鑫元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兴鑫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柴建华,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六汪镇丰台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鑫元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兴鑫运输有限公司、柴建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青岛兴鑫运输有限公司、柴建华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青岛兴鑫运输有限公司、柴建华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青岛兴鑫运输有限公司、柴建华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丰鑫元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6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