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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志全与杜朋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全,杜朋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735号原告:张志全,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杜朋古,男,48岁,汉族,居民,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全与杜朋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全负担。审判员  吕江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