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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付超与赵波昌、冯巨英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超,赵波昌,冯巨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付超,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王统宣,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波昌,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冯巨英,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超与被告赵波昌、冯巨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付超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超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小春审 判 员  蒋 洁人民陪审员  周 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