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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牛红娜与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红娜,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00918号申请执行人牛红娜。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海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牛红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协助申请执行人牛红娜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68号1幢1单元18层3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编号0311199)办理至申请人牛红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礡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银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