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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民监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建训与陈明土地使用权纠纷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烟民监字第29号李建训:你因与陈明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烟民四终字第1635号民事裁定,以原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一般是指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的争议,比如土地权属争议、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相邻关系争议等。陈明与李建训、李月芝均为所在莱阳市团旺镇后留格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均在诉争范围土地周边承包经营管理,且诉争土地陈明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双方争议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所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因双方无法协商,依法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当,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