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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刑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何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代表人:高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