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驻民提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龙生与王建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龙生,王建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驻民提字第2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赵龙生,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建忠,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沈寨乡薛庄村委花园*组。委托代理人李珍,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赵龙生与被申请人王建忠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遂民初字第1190号判决。赵龙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驻民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赵龙生以其与王建忠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赵龙生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赵龙生撤回再审申请,终结本案的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 肖萌菊审判员 胡 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