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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驻民提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龙生与王建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龙生,王建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驻民提字第2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赵龙生,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建忠,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沈寨乡薛庄村委花园*组。委托代理人李珍,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赵龙生与被申请人王建忠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遂民初字第1190号判决。赵龙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驻民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赵龙生以其与王建忠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赵龙生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赵龙生撤回再审申请,终结本案的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  肖萌菊审判员  胡 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