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好领,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好领、翻译人平秀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8日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在夏邑县太平镇西社区一建筑工地,将边某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张某推着摩托车逃离现场时,被人抓获。夏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290元。为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李好领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盗窃的摩托车被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又聋又哑的人,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为一级听力、言语××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3年4月18日早上6点30分左右,我在太平集西边一工地上看到有一辆大摩托车,推起来就走,后来被几个人撵上了。2、被害人边某陈述。2013年4月18日6点钟我骑着摩托车来到太平西社区聂陈楼工地,把车放到我干活的楼西边,就到楼东边干活去了。七八点钟时我妹夫王1X对我说我的摩托车没有了,他正撵着。我听干活的工人说,好几个人及派出所的都撵小偷去了。过半个小时,派出所的人给我打电话让去推车。我到那后见派出所的人把那个小偷带上车,有人说小偷是个哑吧。我就把摩托车骑走了。我的摩托车是红色大架豪爵银豺125型,2010年11月10日花5500元钱买的。3、王1X的证言。4月18日早上7点钟,我在聂陈楼工地的二楼往下看一眼,发现一个陌生人推着一辆摩托车正走着,看着像我哥边某的摩托车。我对边某说你的摩托车还在吗?他说没有。我就下楼了,对工友张1X和赵1X说摩托车被人偷走了。我骑着摩托车顺着摩托车的车轮印追,追到杨楼街上,一个卖猪肉的对我说有个人推着摩托车往西走了。我就往西追,张1X、赵1X也跟过来,我仨人一起追。追到杨楼村后发现一个人推着摩托车走,我们追上前去,认出是边某的摩托车,就围着这个人没让他走,接着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偷摩托车的人不会说话,是个哑吧。4、赵1X的证言。4月18日早上7点多钟,我和张1X、王1X在聂陈楼工地干着活,王1X突然咋呼一声“有人偷摩托车跑了”,边某说他的摩托车被人偷跑了。边某就往楼下跑,我和张1X、王1X就骑着摩托车撵边某被盗的摩托车。我们撵到杨楼北地,看见一个男子推着边某的摩托车正往北跑着,撵上后我们把这个人围住问,他比划着说不清,是个哑吧。我们围着不让他走,后来民警过去了。5、张1X证明的内容与王1X、赵1X的证言基本一致。6、张1X的证言。4月18日上午7点20分左右,我正在工地上干活,张1X给我打电话说:“咱们工人的摩托车被人偷走了,咱去追吗”?我说:“你们先去追,我去派出所报警”。我跑着到派出所报警,与三个民警开车一起追到杨楼村后,看到小偷和被盗的摩托车被张1X、王1X、赵1X围住。民警把小偷带上了警车,小偷是个哑吧。7、被盗摩托车照片,张某指认是其所盗。8、价格鉴定结论书。2013年4月18日夏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当日被盗的一辆125-7型豪爵银豹摩托车价格为3290元。9、2012年6月4日商丘市××人联合会批准的××人证,张某为一级听力、言语××。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冉 伟审判员 穆全宏审判员 姬 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昊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