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万敏与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敏,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14-2号原告:马万敏,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特别授权):金胜,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胡志陆,经理。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2)宁民一初字第0111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的保全。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嘉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