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丁兴良与于红霞、吕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兴良,于红霞,吕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523号原告丁兴良。委托代理人陈国松、张宇。被告于红霞。被告吕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兴良与被告于红霞、吕向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