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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丁兴良与于红霞、吕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兴良,于红霞,吕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523号原告丁兴良。委托代理人陈国松、张宇。被告于红霞。被告吕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兴良与被告于红霞、吕向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