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春香、高会玲、张丙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春香,高会玲,张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中段信达世纪城。法定代表人王英,董事长。被告王春香,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会玲,女,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丙华,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香、高会玲、张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春香、张丙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春香、张丙华的起诉。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孙 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