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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春香、高会玲、张丙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春香,高会玲,张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中段信达世纪城。法定代表人王英,董事长。被告王春香,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会玲,女,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丙华,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香、高会玲、张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春香、张丙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春香、张丙华的起诉。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孙 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