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7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某,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王某诉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何某在银行存款捌仟元整.账号:622280246057102xxxx。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陪审员 王庆林陪审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