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执字第0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7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某,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王某诉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何某在银行存款捌仟元整.账号:622280246057102xxxx。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陪审员  王庆林陪审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