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民初字第25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贵付与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李兴伟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贵付,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李兴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2528-1号原告徐贵付,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金华乡徐堂村徐堂。委托代理人龚广晓,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广振,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北路356号。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子杰,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被告李兴伟,男,成年,汉族,住宛城区高庙乡政府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贵付诉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李兴伟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要追加被告,等待原告提供相关证据,故本案中止审理,待确定被告后再恢复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郜付林审判员 丁心然审判员 朱恒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新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