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金先奎与潘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先奎,潘立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08号原告:金先奎,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潘立强,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先奎诉被告潘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先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先奎撤回对被告潘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先奎负担。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