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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叶郁妹与温州龙跃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龙跃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叶郁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龙跃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郁妹。上诉人温州龙跃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温州市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王炳寅、涂兰妹、温州市鸿大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