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辖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辖初字第0006号原告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儒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经查,2011年12月6日,原告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原告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福慧苑A#、B#楼工程。后因工程质量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施工行为地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属于本院辖区,原告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孙燕审判员李忠和代理审判员刘静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