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耀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帅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