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6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玉海,郭洪强,龚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670-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玉海。被执行人郭洪强。被执行人龚永富。关于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玉海、郭洪强、龚永富借款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春芝与郭洪强于2009年5月12日协议离婚,该案的贷款是在2009年7月4日签订的合同,因此刘春芝系本案的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洪强前妻刘春芝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账户为906081600011122179349的存款4000元、906081600011122631674的存款8000元、906081600011122678739的存款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