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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王水法与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法,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13-2号原告:王水法。委托代理人陈建晶。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杭明。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被告: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宝龙。委托代理人韩骏、潘靓超。委托代理人许火堂。原告王水法诉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黎静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付小在、人民陪审员黄立宝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水法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晶、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被告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火堂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王水法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水法对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 静代理审判员  付小在人民陪审员  黄立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