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行审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晓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平行审字第132号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湖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局长。委托代理人钟鸣,平湖××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姚利明,平湖××××人民政府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吴晓林。2013年8月23日,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的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结果是:对吴晓林征收社会抚养费24961.5元。已缴纳18000元,未缴纳6961.5元。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8-4号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黄士忠审判员 林金良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