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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镇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许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