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4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栗磊与王锡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磊,王锡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4536号原告栗磊,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被告王锡武,男,1976年6年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磊与被告王锡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锡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安 乐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