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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肖长利与肖树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长利,肖树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肖长利��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被告肖树元。委托代理人孙淑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长利与被告肖树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长利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长利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肖长利负担。审判员  裴忠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