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繁执字第08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萍萍与被执行人徐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萍萍,徐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872-1号申请执行人:沈萍萍,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徐靖,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靖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靖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靖所有的皖BHT1**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