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赵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218-1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告:赵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峰银行存款75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峰银行存款75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