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法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与XX、孙英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XX,孙英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新兴街。负责人张江涛,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江涛,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新政,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XX,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英利,女,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申请执行XX、孙英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阎民二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XX、孙英利应给付申请人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54488.44元,受理费2484元,执行费3604元,共计250576.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XX、孙英利无存款亦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亦同意本案暂退出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阎法执字第002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