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瞿丽英与陈军芬、谢文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丽英,陈军芬,谢文良,胡先祥,严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瞿丽英。被告:陈军芬。被告:谢文良。被告:胡先祥。被告:严凤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丽英、徐永进与被告陈鹏彪、谢文良、胡先祥、严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严凤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丽英、徐永进撤回对被告严凤玲志的起诉。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宋旭霞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欣幸 微信公众号“”